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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協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益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欽
代理人
彭士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7年5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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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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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東林興業有限│台灣中小企業│益材木業有限公司│106年10月31日 │326,208元 │AF1403651 │
│    │公司陳伯宗  │銀行善化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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