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57號聲 請 人 葉史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原聲請判決106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裁定之股票無效(見本院卷第12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更正裁定字號為106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見本院卷第43頁),因106 年度司催字第430 號裁定之聲請人為訴外人陳史甘治、106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裁定之聲請人始為葉史秀蘭,有民時新聞報登載之公示催告可證(見本院卷第12頁),故聲請人前開更正僅係釐清聲請除權判決之公示催告案號,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三、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3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12月1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新聞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 │附表: 106年度司催字第431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8195-1 │1 │600 │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17896-2 │1 │360 │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5058-8 │1 │376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29727-7 │1 │233 │ ├──┼──────────┼───────┼──┼──┤ │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5424-6 │1 │713 │ ├──┼──────────┼───────┼──┼──┤ │0006│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7722-9 │1 │85 │ ├──┼──────────┼───────┼──┼──┤ │0007│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9037-3 │1 │84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