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聲 請 人 吳宗和 吳學洪 代 理 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宗和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編號1及2之股票,聲請人吳學洪則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編號3及4之股票,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2號、10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復經聲請人吳宗和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聲請人吳學洪於106年11月24日將該公告刊登於民時新聞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公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第545條前段、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2號、10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吳宗和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聲請人吳學洪於106年11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該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亦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有渠等二人提出之民時新聞報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7年5月13日、107年5月24日屆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盈靜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 1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8474-94ND0008476 │3 │3000│ ├──┼──────────┼────────────┼──┼──┤ │ 2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158 │1 │644 │ ├──┼──────────┼────────────┼──┼──┤ │ 3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9035-94ND0009038 │4 │4000│ ├──┼──────────┼────────────┼──┼──┤ │ 4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164 │1 │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