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 聲請人
- 吳宗和
- 聲請人
- 吳學洪
- 代理人
- 蔡瑜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宗和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編號1及
2之股票,聲請人吳學洪則不慎喪失如附表所載編號3及4
之股票,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2號、10
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復經聲請人吳宗和
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聲請人吳學洪於106年1
1月24日將該公告刊登於民時新聞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限
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45條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
規定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聲
請人。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三
、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公示催告
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
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公示催告,
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並曉示
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之期
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
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民事訴
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
第545條前段、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載之股票分別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2
號、106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
人吳宗和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聲請人吳學洪於1
06年11月24日刊登於新聞紙,該公示催告應記載事項
及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亦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有渠等
二人提出之民時新聞報各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職權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本
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107年5月1
3日、107年5月24日屆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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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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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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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8474-94ND0008476 │3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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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158 │1 │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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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D0009035-94ND0009038 │4 │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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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164 │1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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