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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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