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3號聲 請 人 黃月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12月11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優美商行內發見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催告後,於107年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中華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仁宏行有限│凱基商業銀行│106年12月31日 │ 71,489元 │AE2873009 │ │公司葉銘祥│台南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