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3號
- 聲請人
- 黃月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12月11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優美商行內發見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7年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中華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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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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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宏行有限│凱基商業銀行│106年12月31日 │ 71,489元 │AE2873009 │
│公司葉銘祥│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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