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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3號

聲請人
黃月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6年
    12月11日,在臺南市○○區○○街00號優美商行內發見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該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7年1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該日中華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7月1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仁宏行有限│凱基商業銀行│106年12月31日 │ 71,489元 │AE2873009 │
│公司葉銘祥│台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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