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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15號

聲請人
正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成
訴訟代理人
鄭婕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不慎遺失所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前
經聲請鈞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4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崧立企業行│臺灣中小企│正聚實業股│民國106年 │274,565元 │AG1230282 │
│    │宋宜臻    │業銀行成功│份有限公司│12月5日   │          │          │
│    │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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