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 聲請人
- 朱怡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
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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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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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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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學盛實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嘉勝企業社│107年1月30日 │62,265元 │NG0336050 │
│ │ │新營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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