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0號聲 請 人 莊慶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7年3月15日刊登眾聲日報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9514-2 │1 │120 │ ├──┼──────────┼───────┼──┼──┤ │0002│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18857-0 │1 │112 │ ├──┼──────────┼───────┼──┼──┤ │0003│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30404-7 │1 │123 │ ├──┼──────────┼───────┼──┼──┤ │0004│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35783-4 │1 │71 │ ├──┼──────────┼───────┼──┼──┤ │0005│宏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9381-0 │1 │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