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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6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張桂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請人
柏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輝
代理人
林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聲請人於107年3月20日刊登新
    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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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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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富驤建築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柏御企業股│105年11月10日 │245,200元 │5685334 │
│  │                │東台南分行  │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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