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東洋合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栢源 代 理 人 詹喻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7年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7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周怡青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81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 │001 │詠益自動化設備│華南商業銀│東洋合成股│106年11月30日 │9,072元 │4103330 │ │ │有限公司周麗美│行新營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