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達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于智
- 訴訟代理人
- 李雁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3 月8 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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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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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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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郢晟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達翰通運股│107 年2 月7 日│34,965元│DA2113318 │
│ │公司陳俊榮 │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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