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聲 請 人 達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于智 訴訟代理人 李雁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285 號│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郢晟實業有限│玉山商業銀│達翰通運股│107 年2 月7 日│34,965元│DA2113318 │ │ │公司陳俊榮 │行永康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