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請人
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代理人
顏祥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詮昇機電工業有│合作金庫商業│五陽電業│107年2月10日│18,750元│NJ0739619 ││ │限公司洪秀蘭 │銀行仁德分行│有限公司│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