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5號聲 請 人 許世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1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9日屆滿,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5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ND000461~000530 │ │70 │70000 │ │ ├──┼──────────────┼──────────┼──────┼───┼────┼───┤ │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ND000752~000755 │ │4 │4000 │ │ ├──┼──────────────┼──────────┼──────┼───┼────┼───┤ │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4~000004 │ │1 │33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