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6號聲 請 人 許庭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喪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公示催告6個月,並經聲請人於107年4月19日刊登新聞 紙,業據其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證,核與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楊意萱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6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 │ 0001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56~ND000758│ 3 │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