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8號聲 請 人 許惠茹 代 理 人 許海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74紙,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王杏月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持 股 人│ ├──┼──────────┼─────────┼──┼───┼──────┤ │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321~ND000390│70 │70000 │許惠茹 │ ├──┼──────────┼─────────┼──┼───┼──────┤ │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21~ND000723│3 │3000 │許惠茹 │ ├──┼──────────┼─────────┼──┼───┼──────┤ │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2 │1 │983 │許惠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