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請人
許惠茹
代理人
許海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74紙,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民時新聞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持 股 人│├──┼──────────┼─────────┼──┼───┼──────┤│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321~ND000390│70 │70000 │許惠茹 │├──┼──────────┼─────────┼──┼───┼──────┤│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21~ND000723│3 │3000 │許惠茹 │├──┼──────────┼─────────┼──┼───┼──────┤│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2 │1 │983 │許惠茹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杏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