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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9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田玉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

聲請人
許楊秋桂
訴訟代理人
許海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24張
    ,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刊登於民時新聞報在案。現因申報
    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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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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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 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ND000724~ND000747   │ 24 │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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