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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聲請人
許芫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
│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391~ND000460│70  │70000 │
├──┼──────────┼─────────┼──┼───┤
│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48~ND000751│4   │4000  │
├──┼──────────┼─────────┼──┼───┤
│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3          │1   │23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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