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許芫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7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4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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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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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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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391~ND000460│70 │7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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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D000748~ND000751│4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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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得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3 │1 │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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