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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5號

聲請人
愛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達
代理人
符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7年4月27日皇家時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7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0月29日屆滿(期間末日107年10月27日及次日均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 01 │民倉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3月31日│ 30,267元 │0573692 │ │ │黃復生 │台南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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