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7號聲 請 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代 理 人 王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臺灣導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雅慧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F-0000006 │股票│1 │10萬│ ├──┼────────────┼────────┼──┼──┼──┤ │0002│同上 │103NF-0000033 │股票│1 │10萬│ ├──┼────────────┼────────┼──┼──┼──┤ │0003│同上 │103NE-0000005至9│股票│5 │5萬 │ ├──┼────────────┼────────┼──┼──┼──┤ │0004│同上 │103NE-0000013至 │股票│5 │5萬 │ │ │ │17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