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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7號

聲請人
家登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瑞
代理人
王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鈞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7 年5 月12日臺灣導報,茲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並於107 年5 月12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01│錸恩帕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NF-0000006 │股票│1 │10萬│├──┼────────────┼────────┼──┼──┼──┤│0002│同上 │103NF-0000033 │股票│1 │10萬│├──┼────────────┼────────┼──┼──┼──┤│0003│同上 │103NE-0000005至9│股票│5 │5萬 │├──┼────────────┼────────┼──┼──┼──┤│0004│同上 │103NE-0000013至 │股票│5 │5萬 ││ │ │17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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