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8號聲 請 人 陳俊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40660-4 │1 │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