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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陳俊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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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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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偉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40660-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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