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陳協奇
- 法定代理人鄭國樑
- 原告永得泰特殊鋼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9號聲 請 人 永得泰特殊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國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1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9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9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001 │永得泰特殊鋼企業有│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豪星特殊鋼股份有限│107年4月15日│122,130元 │LN9911484 │ │ │限公司鄭國樑 │分行 │公司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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