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陳英備
- 代理人
- 陳英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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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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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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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709-7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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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365-6 │1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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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204-0 │1 │8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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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505-3 │1 │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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