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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聲請人
陳英備
代理人
陳英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0月2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6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709-7        │1     │200     │      │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365-6        │1     │20      │      │
├──┼──────────────┼──────────┼───┼────┼───┤
│0003│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204-0        │1     │835     │      │
├──┼──────────────┼──────────┼───┼────┼───┤
│0004│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3505-3        │1     │94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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