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聲 請 人 陳曾信碧 代 理 人 陳金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業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刊登於聯合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彥汝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 │00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8703-8 │ 1 │ 96 │ ├──┼────────────┼────────────┼──┼───┤ │00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9307-5 │ 1 │ 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