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陳曾信碧
- 代理人
- 陳金定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證券,業
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於民國107年4月25日刊登於聯合報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
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3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7年4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
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
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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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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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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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8703-8 │ 1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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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9307-5 │ 1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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