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聲 請 人 侯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5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謝璧卉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380-3 │1 │545 │ ├──┼────────────┼───────┼──┼──┤ │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245-1 │1 │5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