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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
侯博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35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 
    年5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經聲請人提出新聞紙影本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
    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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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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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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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5380-3 │1   │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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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7245-1 │1   │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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