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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陳協奇

  • 當事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賴彥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聲 請 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代 理 人 賴彥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美滋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和正豐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國通汽車股│107年3月28日│9,548元 │JE1211535 │ │ │有限公司陳昆漢│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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