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請人
廣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利益
訴訟代理人
劉 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於民國10
7 年2 月5 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
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7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351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1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上海銀行台南分行│廣達空調工程有限公│107 年2 月20日│ 402,122元│TY1049602 │
│    │份有限公司        │                │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