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聲 請 人 蘇慶瑞 訴訟代理人 劉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7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吳佩芬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12551-8│ 1 │659 │ ├──┼────────────┼───────┼──┼──┤ │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5742-7│ 1 │498 │ ├──┼────────────┼───────┼──┼──┤ │ 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25143-3│ 1 │665 │ ├──┼────────────┼───────┼──┼──┤ │ 4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34075-6│ 1 │623 │ ├──┼────────────┼───────┼──┼──┤ │ 5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41587-0│ 1 │289 │ ├──┼────────────┼───────┼──┼──┤ │ 6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51041-9│ 1 │464 │ ├──┼────────────┼───────┼──┼──┤ │ 7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61035-7│ 1 │1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