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 聲請人
- 留阿俊即謝惠貞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51100-2│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