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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5號

聲請人
留阿俊即謝惠貞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4ND0051100-2│1 │10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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