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聲請人
評安吊車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上開證券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評安吊車起重有│陽信商業銀│107年5月30日│39,690元│0417573 │
│    │限公司林秀香  │行仁德分行│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