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70號聲 請 人 評安吊車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證券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瓊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 │001 │評安吊車起重有│陽信商業銀│107年5月30日│39,690元│0417573 │ │ │限公司林秀香 │行仁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