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 聲請人
- 金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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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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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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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虹鋁興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 │金智有限公司│ 106年1月31日 │ 35,500元 │AE9329604 │
│ │公司王聰河 │永康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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