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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陳淑卿
  •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 原告
    金智有限公司法人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 請 人 金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 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 │001 │虹鋁興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 │金智有限公司│ 106年1月31日 │ 35,500元 │AE9329604 │ │ │公司王聰河 │永康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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