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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號

聲請人
金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158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
    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
    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
    ,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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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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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虹鋁興業有限│陽信商業銀行  │金智有限公司│ 106年1月31日 │ 35,500元 │AE9329604 │
│    │公司王聰河  │永康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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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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