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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4號

聲請人
陳彥儒(即陳泓濱之繼承人)
聲請人
陳致賢(即陳泓濱之繼承人)
兼共同代理人
簡惠娟(即陳泓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屆滿(10日為週六),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0001│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19980-3 │ │1 │1000 │ │├──┼──────────────┼──────────┼──────┼───┼────┼───┤│0002│宏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1188-9 │ │1 │895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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