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號
- 聲請人
- 陳保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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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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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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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019-6 │ │1 │1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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