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49號聲 請 人 陳保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4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4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經本院 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方秀貞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49號│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01│信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9019-6 │ │1 │1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