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聲 請 人 林能勝 代 理 人 劉孟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16紙,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台灣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7年2月21日(原屆 滿日為107月2月15日,因適逢農曆春節,故順延至107年2月21日屆滿)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俊宏 ┌─────────────────────────────┐ │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4-5 │1 │1000│ ├──┼────────────┼───────┼──┼──┤ │0002│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5-7 │1 │1000│ ├──┼────────────┼───────┼──┼──┤ │0003│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6-9 │1 │1000│ ├──┼────────────┼───────┼──┼──┤ │0004│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7-0 │1 │1000│ ├──┼────────────┼───────┼──┼──┤ │0005│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8-2 │1 │1000│ ├──┼────────────┼───────┼──┼──┤ │0006│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9-4 │1 │1000│ ├──┼────────────┼───────┼──┼──┤ │0007│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0-0 │1 │1000│ ├──┼────────────┼───────┼──┼──┤ │0008│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1-2 │1 │1000│ ├──┼────────────┼───────┼──┼──┤ │0009│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2-4 │1 │1000│ ├──┼────────────┼───────┼──┼──┤ │0010│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3-6 │1 │1000│ ├──┼────────────┼───────┼──┼──┤ │0011│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1387-3 │1 │1000│ ├──┼────────────┼───────┼──┼──┤ │0012│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1388-5 │1 │1000│ ├──┼────────────┼───────┼──┼──┤ │0013│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4387-2 │1 │1000│ ├──┼────────────┼───────┼──┼──┤ │0014│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4388-4 │1 │1000│ ├──┼────────────┼───────┼──┼──┤ │0015│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122-7 │1 │500 │ ├──┼────────────┼───────┼──┼──┤ │0016│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260-9 │1 │5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