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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林能勝
代理人
劉孟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3月1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16紙,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台灣新生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8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07年2月21日(原屆滿日為107月2月15日,因適逢農曆春節,故順延至107年2月21日屆滿)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0001│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4-5 │1 │1000│├──┼────────────┼───────┼──┼──┤│0002│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5-7 │1 │1000│├──┼────────────┼───────┼──┼──┤│0003│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6-9 │1 │1000│├──┼────────────┼───────┼──┼──┤│0004│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7-0 │1 │1000│├──┼────────────┼───────┼──┼──┤│0005│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8-2 │1 │1000│├──┼────────────┼───────┼──┼──┤│0006│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69-4 │1 │1000│├──┼────────────┼───────┼──┼──┤│0007│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0-0 │1 │1000│├──┼────────────┼───────┼──┼──┤│0008│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1-2 │1 │1000│├──┼────────────┼───────┼──┼──┤│0009│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2-4 │1 │1000│├──┼────────────┼───────┼──┼──┤│0010│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12373-6 │1 │1000│├──┼────────────┼───────┼──┼──┤│0011│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1387-3 │1 │1000│├──┼────────────┼───────┼──┼──┤│0012│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1388-5 │1 │1000│├──┼────────────┼───────┼──┼──┤│0013│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4387-2 │1 │1000│├──┼────────────┼───────┼──┼──┤│0014│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24388-4 │1 │1000│├──┼────────────┼───────┼──┼──┤│0015│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122-7 │1 │500 │├──┼────────────┼───────┼──┼──┤│0016│金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260-9 │1 │5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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