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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黃聖涵

  • 當事人
    陳美惠楊惠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5號聲 請 人 陳美惠 代 理 人 楊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2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台灣導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杰瑞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 數│ ├──┼──────────────┼──────────┼───┤ │0001│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5ND0228046~85ND0228│11000 │ │ │ │149 │ │ ├──┼──────────────┼──────────┼───┤ │0002│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369983~87ND003│2000 │ │ │ │69995 │ │ ├──┼──────────────┼──────────┼───┤ │0003│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13628 │750 │ ├──┼──────────────┼──────────┼───┤ │0004│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23030 │1000 │ ├──┼──────────────┼──────────┼───┤ │0005│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17290 │980 │ ├──┼──────────────┼──────────┼───┤ │0006│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480281~89ND004│2000 │ │ │ │80293 │ │ ├──┼──────────────┼──────────┼───┤ │0007│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21204 │44 │ ├──┼──────────────┼──────────┼───┤ │0008│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530970~93ND005│2000 │ │ │ │30982 │ │ ├──┼──────────────┼──────────┼───┤ │0009│新永安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24843 │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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