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鄭傑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2張 ,業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8月4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又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後,聲請人於106年8月10日刊登新聞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5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可信為真正。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 │附表: │ ├──┬──────────┬───────┬──┬──┤ │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1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265-3│1 │1000│ ├──┼──────────┼───────┼──┼──┤ │2 │紅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D0000266-5│1 │1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