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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
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福隆
代理人
鄭愛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6年9月19日刊登太平洋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001 │凱士士企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鳳榮企業股份有限公│106年8月31日 │473,813元 │2036330 ││ │公司邱俊雄 │行 │司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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