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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4號

聲請人
李亦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9月21日中華日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106年9月2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於107年3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受款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1 │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李亦宸│106年8月31日│10,000元 │2446856 ││ │施寀屏 │永康分行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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