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89號聲 請 人 陳家炳 代 理 人 劉慶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3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經聲請人於106 年8 月11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7 年2 月12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7 年2 月11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湯正裕 ┌─────────────────────────────────────────────────┐ │附表: 107 年度除字第89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偉碩工程行林智偉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6年6月30日 │10,028元 │0270006 │ │ │ │金華分社 │ │ │ │ ├──┼─────────┼─────────┼───────┼─────────┼────────┤ │002 │曾雪琴 │臺南市楠西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36,100元 │0013950 │ ├──┼─────────┼─────────┼───────┼─────────┼────────┤ │003 │蘇景新 │玉山商業銀行台南分│106年6月30日 │36,520元 │2097051 │ │ │ │行 │ │ │ │ ├──┼─────────┼─────────┼───────┼─────────┼────────┤ │004 │陳炳中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106年6月30日 │24,600元 │4359986 │ │ │ │分行 │ │ │ │ ├──┼─────────┼─────────┼───────┼─────────┼────────┤ │005 │張春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106年6月30日 │33,400元 │0163582 │ │ │ │營分行 │ │ │ │ ├──┼─────────┼─────────┼───────┼─────────┼────────┤ │006 │李清飛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19,600元 │3046012 │ ├──┼─────────┼─────────┼───────┼─────────┼────────┤ │007 │林政穎 │土地銀行大灣分行 │106年6月30日 │3,100元 │0108689 │ ├──┼─────────┼─────────┼───────┼─────────┼────────┤ │008 │張錦城 │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106年6月30日 │78,634元 │1538847 │ ├──┼─────────┼─────────┼───────┼─────────┼────────┤ │009 │謝福水 │臺南安定區農會 │106年6月30日 │4,400元 │00340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