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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聲請人
廣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洲
代理人
劉慶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支票2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231 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無誤。是以,上
    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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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 │和文輪胎行      │臺灣土地銀行│ 106年6月30日 │  214,300元 │ 1515138  │
│  │                │北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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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榮隆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 106年6月25日 │  339,400元 │ 1420863  │
│  │陳永華          │銀行善化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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