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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洪碧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李文傑即汪瑞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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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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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1752-0    │1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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