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蔡雅惠、田玉芬、李杭倫
- 法定代理人李秉傑
- 上訴人黃吉興
- 被上訴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簡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黃吉興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上訴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園區)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民事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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