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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田幸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原告
𡍼美蘭
被告
今帝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坤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今帝製衣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5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9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4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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