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50號
- 原告
- 𡍼美蘭
- 被告
- 今帝製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柏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49元,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暨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