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羅郁棣
- 上訴人梁靜梅、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 梁靜梅 林進丁 陳啓方 吳嘉昌 朱信龍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周玉茹 ┌────────────────────────┐ │附表:(單位:新臺幣) │ ├──┬───┬──────┬─────┬────┤ │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二│ │ │ │ │二審裁判費│審裁判費│ ├──┼───┼──────┼─────┼────┤ │ 1 │梁靜梅│393,297元 │6,450元 │3,225元 │ ├──┼───┼──────┼─────┼────┤ │ 2 │林進丁│684,948元 │11,235元 │5,618元 │ ├──┼───┼──────┼─────┼────┤ │ 3 │陳啓方│324,697元 │5,295元 │2,648元 │ ├──┼───┼──────┼─────┼────┤ │ 4 │吳嘉昌│351,135元 │5,790元 │2,895元 │ ├──┼───┼──────┼─────┼────┤ │ 5 │朱信龍│604,584元 │9,915元 │4,958元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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