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梁靜梅
- 上訴人
- 林進丁
- 上訴人
- 陳啓方
- 上訴人
- 吳嘉昌
- 上訴人
- 朱信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裕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如附表之「訴訟標
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各徵收如附表之「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欄所示之第二審裁判費,然上訴人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2 分之1 ,是
上訴人於本件訴訟各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應如附表之「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欄之金額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原應徵收第│應繳第二│││││二審裁判費│審裁判費│├──┼───┼──────┼─────┼────┤│ 1 │梁靜梅│393,297元 │6,450元 │3,225元 │├──┼───┼──────┼─────┼────┤│ 2 │林進丁│684,948元 │11,235元 │5,618元 │├──┼───┼──────┼─────┼────┤│ 3 │陳啓方│324,697元 │5,295元 │2,648元 │├──┼───┼──────┼─────┼────┤│ 4 │吳嘉昌│351,135元 │5,790元 │2,895元 │├──┼───┼──────┼─────┼────┤│ 5 │朱信龍│604,584元 │9,915元 │4,95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