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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456號

債權人
大友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債務人
王麗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係以第三人威碩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威碩公司)積欠其貨款,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對威碩公司核發107年度司促字第2154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債務人為威碩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故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既係對威碩公司積欠債權人之貨款負連帶清償責任,則其應向債權人給付之內容,即應與威碩公司相同。而依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威碩公司應給付予債權人之內容,為新臺幣(下同)150,164元,及自系爭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500元。而依系爭支付命令之確定證明書記載,系爭支付命令係於107年12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故債權人得向威碩公司請求之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107年12月2日起算。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債權人得對債務人請求之利息,亦應自107年12月2日起算。是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外,其餘利息請求於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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