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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68號

債權人
吳清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鈺倢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公示之公司資料,債務人公司所在地雖曾登記為「臺南市○○區○○街00號」,惟早於民國108年2月15日即已將公司所在地遷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11樓之9」址,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現係在臺北市信義區。債權人雖陳報債務人公司之送達處所為「臺南市北區公園北路156號9樓之9」,惟聲請狀內並無債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該址之客觀證據,本院自難僅依債權人片面陳報,即認定債務人確有營業所或事務所設於前揭臺南市址,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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