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24號
- 債權人
- 五心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源
- 債務人
- 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峻成
- 債務人
- 李朝鏞
一、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始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條第1項,已規定甚詳。
五、經查:
㈠債權人係以債務人亨旺螺絲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亨旺公司)曾與其定立工程合約,而債權人於工程完工後,已將消防會勘合格證明交付債務人即亨旺公司股東李朝鏞簽收,詎債務人藉故不付清尾款,為此請求亨旺公司及債務人李朝鏞給付此筆工程尾款。而依債權人提出之合約書,本件工程契約之當事人為債權人及債務人亨旺公司,債務人李朝鏞僅為亨旺公司股東,惟與亨旺公司於法律上為不同之權利主體,並非前述契約之當事人,自無庸就該工程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責。是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對債務人李朝鏞之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㈡依債權人提出之簽收單所載,債務人簽收之日期為民國106年4月24日,故債務人最早應於該日屆滿時,始就未付之工程尾款負遲延責任。則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之遲延利息,即應自前述簽收日期之翌日即106年4月25日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