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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 原告
    蘇賢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蘇賢達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係以被繼承人蘇麗倩所持有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6月27日併入統新光訊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共4,000股(股票號碼88NE000 0506 -4,1000股;88NE0000507-6,1,000股;88NE0000508 -8,1,000股;88NE0000509-0,1,000股)共4張實體股票有遺失情形,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查,被繼承人蘇麗倩之繼承人是否僅有聲請人一人,或被繼承人蘇麗倩所持有附表所載之股票是否經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為聲請人一人所有,未據聲請人提出相關文件以為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被繼承人蘇麗倩之死 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提出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證明文件、及查明其繼承人有無向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提出繼承系統表、股票分配協議書、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印鑑證明為證,然聲請人未提出已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覆函文,致本院無從審酌被繼承人蘇麗倩之所遺失之股票是否由其繼承人蘇賢達、蘇子軒、蘇子懿繼承,縱使由其繼承人三人繼承,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股票分配協議書,係由繼承人蘇賢達分配股數1334股、蘇子軒分配股數1333股、蘇子懿分配股數1333股,而非由聲請人蘇賢達一人繼承全部股數,即難認聲請人一人為票據權利人可據以對附表所載股票主張聲請公示催告,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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