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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請人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韋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記名之支票,得由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人。如聲請人並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遺失其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為由,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發函請聲請人說明票據何時遺失,據聲請人具狀表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收受票據後遺失」,顯見聲請人已將前述支票交付票載受款人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即非能據該支票主張權利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001 │晟耀營造有限公司潘│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東│松霸國際股份有限公│106年12月25日 │66,577元│EN0153201 ││ │韋儒 │台南分行 │司 │ │ │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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