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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
    洪筱媛即洪雅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債 務 人 洪筱媛即洪雅清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羅允志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次按,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234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92,84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任職於大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週休2日,每日工時 8小時,不須加班,除薪水外,並無其他津貼、福利及獎金 ,債務人月收入為23,1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有大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9日回函、本院108年5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8年5月31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薪資表影本數紙等件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約14,866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必要 生活費用,堪認其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自身與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㈢且查,債務人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5年至10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再者 ,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490,580元( 計算期間:106年3月起至108年2月止;計算基準:依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自陳該段期間總收入數額),有債務人108年4 月15日更生聲請狀及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件附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約287,912元【依衛生 福利部公告之106、107及108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核算其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10+12,388×14=287,9 12】,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202,668元(490,580-287,912=202,668)。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92,848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該受償總額亦已超逾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之數額,是上開方案當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甚明。 三、末查,除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羅允志、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遠信國際姿容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4.64%,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惟查,本件債務人業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中可處分所得扣除其自身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數額均已用於清償,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規定,應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故依法自應認可其所提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234元。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048,913元。 3、清償總額:新臺幣592,848元。 4、清償成數:14.64%。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一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870 2.89% 238 17,136 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95 1.08% 89 6,408 三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9,220 0.23% 19 1,368 四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972 0.44% 36 2,592 五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135 0.18% 15 1,080 六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48,394 16.01% 1,318 94,896 七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862 2.42% 199 14,328 八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70,916 1.75% 144 10,368 九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14,189 32.46% 2,673 192,456 十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2,301 37.34% 3,074 221,328 十一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1,171 0.28% 23 1,656 十二 羅允志 80,000 1.98% 163 11,736 十三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37,841 0.93% 77 5,544 十四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81,447 2.01% 166 11,952 合 計 4,048,913 100﹪ 8,234 592,848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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